很多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都习惯不看质量先看“牌子”,如“十大品牌”“著名商标”等。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上“十大品牌”“老字号”等评比也将被叫停。
有数据显示,目前,由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大约有1万件以上,全国4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而且几乎都是以行政认定的方式。
从法律意义上讲,商标法只规定“驰名商标”这一概念,亦即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著名商标”则属于地方创设,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某个商标的荣誉称号。
国家法工委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在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以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了一些弊端。
企业产品是否好,是否著名,应该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应该由消费者说了算。对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予以全面清理,这是简政放权,是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以避免权力“越位”;也是对这一问题进行釜底抽薪。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致函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等省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同时,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